1、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
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 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
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 (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45;
(3) 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55;
(4) 医疗费用在10000元 (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百分之65。
2、在佳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
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
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 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55、百分之65和百分之75;
(2) 医疗费用在10000元 (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60、百分之70和百分之80;
(3) 医疗费用在20000元 (含20000元) 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65、百分之75和百分之85。
1、门诊报销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
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3、报销额度
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为25万元。因此,参保者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