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2、有条件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得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金。
门诊报销: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的可报销60%;镇卫生院、二级医院就诊的可报销50%;三级医院就诊的可报销40%,部分地区有200起付线
住院报销:可报销药费(包括辅助检查和手术费)和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可获得限额内的补偿),镇卫生院就诊可报销90%,二级医院就诊可报销70-80%,三级医院沿海城市就诊可报销最高75%,内地50-60%;
大病保险:统筹账户报销以后,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可以使用大病保险二次报销,起付线1-2万,超过部分,分段计算。能报70%以上。
特殊门诊:针对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等,可以申请特殊门诊,去定点医院看门诊或药店抓药享受住院待遇。
大病医疗救助:针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等困难人群,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针对社保不报的部分,继续救助。
1.
门诊补偿: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2.
住院补偿
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