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职期间,通过调离、转岗、培训、离职再就业等方式所累计的工作年限可以被视同为在同一公司或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
具体认定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累计工作年限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工龄要求,离职后重新就业时必须在社保系统中保留原单位缴纳的社保记录,且重新就业时间不得超过5年。
视同工龄的认定可以帮助劳动者在单位之间更方便地转岗或升职,也可以在退休时提高养老金的发放金额。
1、必须参加了养老保险;
2、必须是原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
职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根据国家政策,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就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如果之前有连续工龄的,也视同缴费年限。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
1、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
2、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原固定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原固定职工)
4、2000年2月之后辞职离开我市市、区属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