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鉴定)。
2.对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鉴定一级赔偿标准为工人年工资总额的30倍。
这是因为一级工伤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损伤或者患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达到10%以上且无法恢复的情况。
因此,赔偿标准需要足够高以应对工人在工作中可能遭受的重大损害。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是用以保障工人在工作中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因此赔偿标准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提高。
另外,在实际的工伤鉴定和赔偿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工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以及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工资水平等因素。
因此,赔偿标准应当灵活适应不同情况下的需要,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