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是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文件。该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是关于特别累犯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构成条件: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其中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累犯,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主旨:本条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特殊规定,这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本条对此作了特殊的规定